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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担保有法律效力吗?最新规则
2020-01-02 541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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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外提供担保,一种是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还有一种就是为自身债务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争议常见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还分为两种情况,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以及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该类担保的法律效力做出详细的规定,司法实际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的认识差别较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较大的纠纷和质疑,损害了司法权威,也使得市场主体在进行担保时感到困惑。

最新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有了比较清晰的说明和指导。

01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获得授权。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02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情况下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需要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03

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情况下,即关联担保时,债权人的善意标准:债权人需要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04

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情况下,即非关联担保时,债权人的善意标准: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在进行担保操作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法定的程序和内容要件,以免影响担保效力,损害相关担保主体的合法利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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