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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包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套路深啊
2021-04-08 545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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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包某某明知桑秀杰、应凯霞、姜腾飞(均另案处理)等人获取银行卡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同其妻子翁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分多次办理银行卡13套贩卖给桑秀杰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期间,被告人包某某贩卖的部分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5200余万元。

2、2020年2月4日至2月7日,被告人包某某指使翁某某通过挂失、重新补办、注销等方式取得他人在使用的该翁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内的人民币94976.1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罪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后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罪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变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没有意见。被告人包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深刻悔罪表现,系初犯,其盗窃行为是接受上家指令实施,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作案工具白色苹果8P手机一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4976.1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刘某1、刘某2、蔡某、秦某、黎某、刘某3、陈某、袁某、黄某、燕某、刘某4、梁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包某某及同案人员应凯霞、董华忠、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及缴款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包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包某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包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九百七十六元一角三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包某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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