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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吗?
2021-05-18 480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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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人乐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签收民事诉状等的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但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时间为同年8月2日,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原裁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6年6月13日,乐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高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高某某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等。高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签收了民事诉状等,于同年8月2日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6)鄂0111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无协议管辖的约定,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审法院对高某某超过答辩期提出的管辖异议可不予审查,但高某某并未构成应诉答辩,原审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该院没有管辖权,仍应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乐某某要求本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管辖不能简单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具体还要看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是支付款项、交付不动产还是解除合同等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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