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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哪些房产土地交易要缴纳契税,哪些免缴契税?
2020-08-12    85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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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生活中会碰到买卖房子,买卖土地(使用权),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企业或单位也会碰到房屋或土地相关交易,包括买卖、销售、赠与、互换,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个人还涉及继承,婚内转移产权等。关于房产、土地的这些交易行为都会涉及到契税问题。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对契税纳税主体、范围、税率、减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哪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需要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除外

契税怎么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各地方确定具体税率。

契税如何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改变土地、房屋的用途是否需要补缴已经减免的契税?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税款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房产土地团队律师提醒,在房产土地转移交易过程中既要注重法律风险控制,也要注重交易纳税筹划,降低交易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否则可能导致巨额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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