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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用于抵偿施工方工程款的房屋,又被抵押给银行了
2019-10-30 1431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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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汉南天地住宅1、2#楼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垫资和部分材料,并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工程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实际工程量比合同增加了很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同意以其项目中的两套商品房抵债给原告。2013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确认被告同意用房产抵偿100万工程款。

201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工程款抵房协议书》,分别将被告开发的“汉南天地”项目房源号为1-1-2001#的房子(面积137.58平方米,每平米单价3945.96元,总价542885元)抵工程款542885元;房源号为1-2-2101#的房子(面积115.36平方米,每平米单价3747.32元,该房总价432291元)抵工程款432291元。被告就该两套房产的买卖向原告开具了房款《收据》。

虽然双方签订协议名为《工程款抵房协议书》,但该协议内容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且原告以工程款抵消形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开具了房款《收据》。因此,该协议内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每年都派人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备案、交付及办证手续,被告拖延至今拒不配合。

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于2016年5月27日将卖给原告的1-1-2001#房屋抵押给了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期房抵押证明(他项权证)编号“南2016001010”。该房屋还被第三人申请法院查封了。因此,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利息和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确认原告起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工程款抵房协议书》,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和相应的损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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