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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即将施行,签合同再使用保证担保方式要特别注意这些
2020-06-14 1288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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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全国人大审议,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对保证担保合同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完善,将对当事人使用保证担保方式产生重要影响,使用中需要特别注意。

保证对象范围显著扩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相比《担保法》,《民法典》保证担保的对象明显扩大,不仅包括债务,还包括物权义务、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标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可。可见,《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对象能更好地反应目前的社会实践需求,市场主体可以在更广泛的交易中使用保证担保方式

对保证方式推定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这种情况下,《担保法》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重大区别,《担保法》也即将被废止,如果债权人想更好保护自己的债权,需要在条款中明确使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风险

实践中,当事人在条款中约定了保证期间,比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但该期间约定并不明确,按照《民法典》规定,该情形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当事人不清楚该规则的变化,很容易错过在真正的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导致丧失担保权,这种法律风险很大

另外,《民法典》还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主债务变更对保证的影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都对当事人保证权利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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