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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或社会生活中,发生借款情况时,一般都会约定借款的利息事项,或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但借款合同或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时,怎么处理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按照该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当事人在发生该借款行为时没有计息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的当事人在合同或借条等书面之外约定了利息,则出借人可以凭相关利息的证据主张利息,否则视为无息借款。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或借条等书面文件中或通过其他形式约定了借款计息的意思表示,但计息标准不清晰的,分两类情况处理。该借款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视为无息借款;除此之外,由当事人就利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