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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医疗保险重疾险未告知既往症病史,保险拒赔怎么办
2022-10-26 673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未告知既往症/既往病史就是指在投保医疗健康相关保险时,保险公司在现场或在线询问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投保日前某个期间是否有某些病症或就医情况的信息。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践中,投保人投保时经常未告知既往症或相关病史,或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赔付保险金,但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聘请专业的保险律师索赔,即便存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症或相关病史,或故意隐瞒病史等情况,保险索赔成功的可能性还是很大。

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有许多关于未告知既往症或相关病史,或故意隐瞒病史,但索赔成功的保险案例,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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